云顶集团·(中国)官方网站甘肃东恒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被兰州铁路监管局罚款1万元2021年9月至2023年3月,甘肃东恒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实施土方施工项目中,未与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擅自在临近王家山铁路专用线两侧使用大型机械平整土地,影响王家山铁路专用线运输安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2023年5月12日云顶集团公司,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责令甘肃东恒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朝彦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甘肃东恒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云顶集团公司,给予周朝彦0.1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云顶集团公司。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