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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顶集团公司地勘单位转型的死结在哪里?

发布时间:2024-03-18 04:23人气:

  云顶集团公司地勘单位转型的死结在哪里?地勘单位改革实际上是要办好两件事:一是地勘单位要由国有事业单位向国有企业转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市场主体;二是要推进勘查市场建设,成为勘查市场主体的交易、筹资与服务平台。这两件事情办完了,地勘单位的改革也就差不多了。这两件事情只要有一件不办完,地勘单位改革就无从谈起。笔者从今天起,将撰写若干篇文章讨论这两个问题,但只涉及从事固体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转型与矿产勘查市场的建设这个范围,从事油气、工程、地下水、地球物理等领域的地勘单位改革和相应的勘查市场建设不在此列。

  地勘单位当前面临的窘境是转型出现了死结。这个死结是:从事矿产勘查地勘单位的资产被剥夺了,这些资产是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资产,包括钻孔云顶集团·(中国)官方网站、坑道、探槽、浅井、岩心、样品、化验数据、地质图和物化探数据与图件等有形资产云顶集团·(中国)官方网站,还包括基于有形资产估计的大量属于无形资产的矿产储量(计划经济时期没有资源量类型)。这些都是从事矿产勘查地勘单位的核心资产,按照《国际财务报告标准第6部分》,可将上述矿产勘查的投资转换为“矿产勘查评价资产(Exploration/evaluation assets)”;如果估计出了矿产资源量和矿产储量,就成为矿产勘查评价的无形资产;如果在一宗矿业权范围内,包含有上述有形资产和/或无形资产,国外则称之为矿资产(Mineral property),它与我国的“探矿权资产”“采矿权资产”“矿业权资产”等同云顶集团·(中国)官方网站。我国没有矿资产这个术语,但因为不论是探矿权的矿资产,还是采矿权的矿资产,都是通过探矿获得的,因此在我国可统称为“探矿权资产”,它与国外的矿资产同义。

  对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而言,在50余年的计划经济历程中,矿产勘查工作的内容就是把国家出资的地勘费转换为大量的矿产地,它们就是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大量探矿权资产。把这些核心资产剥夺了,从事矿产勘查的国有地勘单位就等于被国家扫地出门。为中国完整的重工业体系建设做出重大历史性贡献、提供了强大矿产资源保障力的找矿勘探队伍,落得个这样的下场,是我国第一代国家始料未及的。

  地勘单位要转型,按照国际通例,首先转为初级矿业公司(Junior minig company),之后有能力的可发展为高级矿业公司(Senior mining company)。初级矿业公司是以矿产勘查为主的公司,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温哥华创业板上市的就有上千家。高级矿业公司是以矿山开发为主的公司,低风险、长线、规模投资。初级矿业公司是一个经营探矿权资产的公司,它们把那些勘查程度很低的探矿权,通过进一步勘查增值后将其出售获得利润,然后再组织一批低级探矿权,通过勘查令其增值,再出售再获利,如此循环不已,维持公司的生存和推进公司的发展。把地勘单位的探矿权资产剥夺,算是掐死了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的命门了。

  核心资产没有了,地勘单位应该死亡。但是他们没有死,依靠承担一些公益性地质工作、为地方政府基金和民营企业的矿产勘查项目打工、做一些工程勘查和多种经营活了下来。但所有这些工作与国家出资无关,不需要“国有”的头衔就能做到,因此自政府宣布收缴探矿权价款那天起,国家就丧失了地勘单位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因为地勘单位的核心资产已被淘光了,地勘单位的国有性质也就名存实亡。

  然而国家仍然要坚持地勘单位的国有性质,仍然认为对地勘单位有指手画脚的权利,不断地要求他们转型和改革。在近几年事业单位转企的大潮中,它们纷纷被组建、被更名、被归并、被赋予这样或那样的发展方向,然而它们的产权明晰了吗?它们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了吗?它们改革转型的资产在哪里?这些统统的没有。市场经济玩的就是资本,没有可转化为资本的资产,要想搞市场经济,岂不是个笑话!那些带有严重行政色彩的地勘单位改革措施与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迅速前进的步伐逆向而行,所起作用不过是继续推迟我国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走向市场的时间而已。

  所有的问题都在于,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的核心资产没有了,这就是过去20余年和当前地勘单位无法转型的死结。一个卖豆腐的小商店还要有铺面、制作豆腐的家什等资产呢,何况我国拥有百局千队的地勘单位!让它两手空空如何进入市场。

  那么,地勘单位的核心资产被谁剥夺了呢?这就触及到本文的要害问题了,它被财政部门以探矿权价款的名义纳入矿业税费收入之中了。于是就出现了一个探矿权资产的性质问题:它到底是国有资产呢,还是矿业税费?如果是国有资产,它应纳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如果是矿业税费收入,当然归财政收缴无疑。归上述两个部门的哪个部门管理,不是谁说了就算的,要有法律依据。对探矿权资产归国家国有资产部门管理,倒有两条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两条连读的意思是:国家出资形成国有资产,国有企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探矿权资产,难道不是国家对企业(过去的企业单位,待转型或已转型的事业单位)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吗?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难道不应该对探矿权资产,即矿产勘查/评价的动产(资源量、储量)、不动产(钻孔、坑道、探槽、岩心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吗?因此,把地勘单位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那么把探矿权通过招拍挂获得价款,将其纳入矿业税费的法律依据何在呢?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介入探矿权资产被政府财政剥夺问题,出来说句话啊!价款收费对政府而言只是多收了一些钱,但长此以往,将毁掉我国所有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毁掉我国矿产资源安全保障的长城 。

  把探矿权资产退回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是解开这个死结的唯一出路。这个死结不解开,所有关于地勘单位转型的战略、政策、措施、计划、行动、都等于纸上谈兵,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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