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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顶集团公司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04-02 06:15人气:

  云顶集团公司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利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严格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统筹推进、保护文物、服务便民,推进国有土地开发建设中考古工作前置,在国有土地供应前依法完成考古前置工作,提前发现保护地下文物,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及前期运作成本,破除制约建设项目落地慢的体制机制障碍,确保“拿地即开工”,实现文物保护利用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3.涉及占地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一级文物分布区内的应进行考古勘探;二级文物分布区内的应进行考古勘探、调查相结合;文物分布区内的应进行考古调查(文物分布区详见附件)。同时涉及多级文物分布区的,以涉及的最高级别文物分布区为准实施考古工作。

  (二)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层的,由考古勘探资质单位委托专家出具调查确认意见书,可不进行考古勘探。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前的考古调查、勘探作业主体,应为具有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或具有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考古发掘作业主体,应为具有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

  自然资源部门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前的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单位,应根据土地实际情况,聘请考古勘探资质单位编制《考古调查、勘探方案》,根据审批权限报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按程序履行考古调查、勘探审批手续,逐级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与考古勘探资质单位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协议》。

  1.考古勘探资质单位依据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件要求依法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考古调查、勘探区域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勘探;5万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每增加2000平方米,调查、勘探时限可延长1个工作日。

  遇有地层堆积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调查、勘探时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依据标准计算工期的15个工作日。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及阻工等不确定因素影响调查、勘探无法正常开展的,不计入工作日。

  2.建设用地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后未发现文物埋藏的,由考古勘探资质单位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由提出申请的自然资源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同意按程序供地的意见书。

  考古调查、勘探后发现文物埋藏,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商定保护措施。若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文物行政部门为考古发掘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与考古发掘资质单位签订考古发掘协议,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依法履行考古发掘审批手续,并于发掘结束后出具考古发掘报告。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考古发掘报告确定是否需要原址保护,不需要原址保护的,向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同意按程序供地的意见书;需要原址保护的,出具不同意供地的意见书,并提出原址保护的要求。

  3.建设用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由提出申请的自然资源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申请单位文物保护相关要求和规定,并由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供应时列明。土地供应后的用地单位未获得文物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相关审批手续不得开发建设。需要调整用地规划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调整。

  4.历史上已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由申请单位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出具是否供地意见书。

  文物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同意供地意见书作为土地供应的必要条件。未按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不得组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

  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由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申请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考古勘探资质单位、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向申请单位开具税务。

  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外的建设用地施工中发现文物所需的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按照文物法律法规规定,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向建设单位开具税务。

  3.考古调查、勘探后发现文物埋藏,负责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商定保护措施。若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文物行政部门为考古发掘申请单位,负责与考古发掘资质单位签订考古发掘协议。

  4.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实施改造的国有建设用地的考古调查、意见进行审核,按规定出具是否同意施工的意见书。

  6.根据考古勘探资质单位、考古发掘资质单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按规定出具是否同意按程序供应土地的意见书。

  1.负责根据文物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意见,对存在需要原址保护的考古遗迹和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用地,制定用地规划时依法予以保护。

  2.自然资源部门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单位,负责在土地供应前,委托考古单位编制《考古调查、勘探方案》,报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按程序履行考古调查、勘探审批手续后与考古单位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协议》。

  3.负责明确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和土地清表、解决权属纠纷等工作,确保相关土地具备考古调查、勘探的工作条件。

  5.依据文物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同意按程序供应土地的意见书,将相关文物保护要求纳入建设用地出让条件,依法依规供应土地。

  6.国有建设用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在组织土地供应时列明文物保护具体要求,需要调整用地规划的,按规定调整用地规划。

  7.每年向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供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提出考古调查、勘探要求。土地供应计划应包括每宗拟出让土地的位置云顶集团公司、四至范围(图纸)、面积、出让时间、熟化主体、联系人等信息。

  1.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实施改造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考古调查,委托专家出具调查、确认意见书。

  2.依据国家文物局《考古勘探工作规程》技术标准,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应包括:调查、勘探时间、地点、范围、面积、工作过程、结果、主要收获、初步认识和文物保护建议等,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文物点与建设项目的关系图、文物分布图、勘探平面图、专家确认意见书等,有关调查、勘探工作场景、遗迹、遗物,以及重要文物点的现状、采集的文物标本照片等。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考古前置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履行到位,有效推动考古前置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分工,合力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紧密结合工作职能,围绕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严格执行考古工作程序和要求,密切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障考古前置工作有序进行。

  (三)抓好落实,务求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研究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的新举措、新办法,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认真研究,重大问题要及时提请各级政府研究决策,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一级文物分布区(25个):官桥镇、张汪镇、羊庄镇、柴胡店镇、鲍沟镇、滨湖镇、姜屯镇、陶庄镇、邹坞镇、东沙河街道、大坞镇、木石镇、山城街道、东郭镇、界河镇、西集镇、周营镇、级索镇、龙阳镇、西岗镇、榴园镇、北庄镇、齐村镇、坛山街道、桑村镇。

  二级文物分布区(21个):西王庄镇、涧头集镇、南沙河镇、张山子镇、龙泉街道、徐庄镇、阴平镇、峨山镇、沙沟镇、荆河街道、泥沟镇、城头镇、吴林街道、凫城镇、水泉镇、孟庄镇、北辛街道云顶集团公司、洪绪镇、善南街道、邳庄镇、常庄街道。

  文物分布区(19个):运河街道、税郭镇、冯卯镇、张范街道、矿区街道、底阁镇、光明路街道、马兰屯镇、古邵镇、永安镇、店子镇、中心街街道、龙山路街道、临城街道、新城街道云顶集团公司、兴城街道、垎塔埠街道、兴仁街道、文化路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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